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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常州市2022年度首批服务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3-2-14 11:44:09 人气: 标签:服务评分表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1〕10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开展常州市2022年度首批服务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协议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注册并取得相应执业资质,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且承诺近1年内(或自登记注册至申请时)无长护险相关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二)在我市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符合行业设置标准的设施设备,且从申请之日起,服务场所使用权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配备符合我市长护险联网结算和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并确保其顺畅运行。

  (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机构内长护险服务综合管理,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护理或康复等专业背景;提供生活护理服务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康复等专业从业资格,或具有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等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人社、医保、民政、卫健等部门开展的养老护理、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提供护理辅具租赁服务的人员中,应具有辅助技术工程师或辅具适配工程师。

  1.养老机构:需具有护理院、护理中心、护理站、内设医务室资质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能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慢性病配药等基础医疗服务。

  (八)提供医疗护理的服务机构除需已成为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且处于正常履行协议的,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住院医疗护理的机构:已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设立专护病房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护理机构。

  2.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护理的机构:需符合《关于开展家庭医生预约上门服务的意见》(常卫基妇〔2018〕169号)中常州市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的医疗机构。

  市本级、溧阳、金坛、武进区域经招标确定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委托承办相关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具体承办本次服务机构申请纳入长护险协议管理经办工作。

  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类服务机构根据所属区划可自愿向以下受理点提出申请,其中:提供护理辅具适配租赁服务的机构统一向市中心受理点申请。具体受理地址如下:

  四、申请流程(一)材料受理服务机构根据本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向各受托机构递交《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服务机构申请书》(附件1),以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的其他相关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托机构应通知其及时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受托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二)材料审核

  (三)评估评审对已受理的服务机构,各受托机构应在申请受理期结束后的15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完成实地评估,并报各区域经办机构集中评审。评估评审结合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服务能力等开展竞争性遴选,其中,对申请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简化步骤,直接评审;其他服务机构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服务机构准入评分表》(附件2),并确定拟新增常州市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公示无后,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市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机构名单。

  1.不符合《关于印发〈常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医保服务〔2021〕104号)有关的;

  (二)本次申请纳入长护险定点的服务机构,以申请时间为准,须保持有关资质的稳定性。凡上述“申请流程”五个环节中任一环节,与申请递交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代表人不一致的,视作该机构自动放弃本次长护险定点申请。

  (三)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机构有虚构、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长护险定点申请。

  (四)服务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前世身份测试监督电话 (市医保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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